【內容提要】
東京審判事關對日本侵略的蓋棺論定與戰后日本的政治轉型,因此從東京審判的辯方到日本右翼,攻擊東京審判從未間斷。20世紀80年代起,隨著日本政要參拜靖國神社,日本政要在公開場合也開始公然否定東京審判。以后隨著日本社會整體右轉,東京審判在日本的一般觀感中,已然被貼上了負面標簽。日本右翼也號稱東京審判的正義性、合法性已被推翻。另一方面,回溯東京審判以及長時間的爭論歷程,日本學術界,特別是法學界對東京審判的評價即使與中國學界不盡相同,甚至很不相同,也并沒有出現整體性的翻轉。東京審判最重要的歷史意義沒有也不可能動搖,更不可能被推翻。
【關鍵詞】
東京審判 日本侵略 反和平罪 歷史意義
引言:我們今天為什么要維護東京審判?
2006年,日本出過一本書名像口號的書《東京審判是捏造的》(以下簡稱“《捏造》”)。這本書開宗明義,表示研究東京審判就是為了否定東京審判?!赌笤臁返谝徽碌谝还潯敖裉鞛槭裁匆芯繓|京審判”之下有兩個小標題,一是“日本人自信心喪失的根本原因是東京審判的精神創傷”,二是“克服東京審判應居于日本一切政策中最優先的位置”。日本以東京審判為主題的著作中,約有半數如同《捏造》,主張研究東京審判就是為了否定東京審判。本來,在一個多元社會,這一類來自右翼的否定事在意料之中,不必隨之起舞;但近年日本政治人物打破禁忌,從幕后走到臺前,公然和右翼唱起一個調子,卻很值得我們注意。例如,2013年安倍晉三以首相身份在眾議院預算委員會那樣的重要場合明確表示東京審判是“勝者的審判”;2017年稻田朋美在防衛大臣任上撰文紀念右翼代表學者渡部升一,呼吁要“克服東京審判史觀”。局外人也許很難理解,對于東京審判這樣一個去今已久的歷史事件,日本政要為什么甘冒被內外批判的風險,必欲除之而后快?換言之,東京審判帶給日本的究竟是什么?
在東京審判的多重意義中,有兩點最為重要。第一是與紐倫堡審判共同開創了人類社會追究發動侵略戰爭元兇的先例;第二是明確定性日本近代對外擴張是侵略。前者至今對戰后國際法的發展和國際刑事審判的司法實踐仍有重要影響。在這一點上,日本政府的“公式”見解與安倍等政要的看法有所不同,在某些方面甚至相當不同。后者對奠定戰后國際秩序,特別是東亞秩序以及日本戰后的政治轉型有著十分重要的影響。因此,在日本有關歷史問題的所有爭論中,東京審判是最重要的關鍵。也因此,與南京大屠殺等時起時伏的具體歷史事件的爭論不同,否定東京審判的主張從東京審判開庭之際辯方質疑管轄權起便從未間斷。這也是日本政府在東京審判時進行幕后操盤,在東京審判后長期搜集材料、組織研究等的主要原因。
也許有人會問,既然連日本首相都已與日本右翼遙相呼應,公然否定東京審判,日本政府的立場為什么沒有隨之改變?這主要是二戰后世界局勢雖然發生巨大變化,但在戰勝法西斯軍國主義基礎上形成的某些基本格局至今未變,因此日本政府的相關主張也難以改變。這當然不是誰有特別的考慮或特別的抗力,而是日本政府至今仍難以突破“格局”造成的制度障礙。這個障礙主要是東京審判之后國際條約、協議對日本政府的限制。其中最重要的是1951年9月8日由包括日本在內的46在美國舊金山簽署的《舊金山和約》(正式名稱為《與日本國的和平條約》)。該條約共七章二十七款,其中第四章“政治和經濟條款”第十一款規定:
日本接受“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及在日本領土內外之盟國戰爭罪刑法庭的判決,并承諾將執行拘禁于日本之日本國民的判決。
由于《舊金山和約》的簽訂,日本才得以重返國際社會(第一章第一款:a結束戰爭狀態、b恢復主權),因此接受東京及同盟國戰爭罪行法庭的判決便成了日本必須遵守的國際義務。這是日本政府迄今沒有正式否認東京審判的最主要原因。另一方面,同樣重要的是,有關東京審判的長時間辯論,否定派并沒有取得他們所自稱的決定性勝利。由于東京審判的蓋棺論定不僅關系到日本的侵略史,而且關系到戰后日本國家發展方向的型塑,無論是要恢復日本歷史的所謂“榮光”,還是要從被迫成為的“和平國家”(無核、專守防衛等)轉而為“正常國家”(普通國家),否定東京審判都是先決條件。從這個意義上也可以說,東京審判并沒有走入歷史,對它的討論是學術界的事,同時與國際政治也分不開。
回顧東京審判論爭的歷程,總趨勢是否定的聲勢日漸高漲。近年,日本中生代學者中研究東京審判最有成就的日暮吉延指出,“‘文明的審判’和‘勝者的審判’迄今仍是東京審判論爭的基本構圖”,“兩者的論爭與民族主義、政治意識形態、感情論、道義的戰爭責任論有復雜的關聯,今天已化為難于和解的‘價值的對立’”。日暮認為的“迄今仍是”的“基本構圖”,是指“文明的審判”和“勝者的審判”之爭自東京審判首席檢察官約瑟夫·季南(Joseph Keenan)在開庭陳述中提出東京審判是“文明的審判”時即已開始,而論爭迄今未休。但在我們看來,這一“基本構圖”早已不再存在。因自20世紀80年代起,日本持“文明的審判”的肯定論者已不像我們說“正義的審判”那樣“義正詞嚴”,而且已成了真正意義上的“小眾”。進入世紀之交,“文明的審判”論已不復再見。偶爾出現的“文明的審判”往往只是“超越”論者等解構的對象。雖然不能簡單地說“超越‘文明的審判’”就是“勝者的審判”的同伙或幫兇,但“超越”論強調“反思”,已不再是“基本構圖”中的一方。日暮主張“基本構圖”仍在,當與他認為“文明的審判”(即對東京審判的正面評價)名雖亡而實仍存有關,和他自詡“客觀”觀察、不沾兩邊的中間派立場也有關。日暮的立場有指標性意義,但與本文關系不大,在此不贅。
有關東京審判的評價在中國也不是鐵板一塊,對美國主導使日本戰犯重罪輕罰或不罰、沒有追究天皇的戰爭責任與細菌戰等罪行的批評意見,很早便已出現。但與日本相反,隨著研究的深入,更多從事實本身而不是各個時期的國內外政治需要出發,中國對東京審判有了比以往更高的評價;而在東京審判的正面意義方面,中國則基本沒有異議。也許正是因為沒有異議,日本圍繞東京審判的爭論在中文世界很少受到關注,本文擬對日本東京審判爭論的緣起、發展和現狀做一簡要回顧,以期對全面認識東京審判的意義能有一助。
一、 東京審判開庭之際的管轄權之爭
東京審判的爭論涉及法理、證據、程序等許多方面,核心是管轄權之爭,尤其是倫敦會議為戰后國際軍事審判確定的“反和平罪”的所謂“事后法”問題是最大的爭議點。
1946年1月19日,駐日盟軍總部公布《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憲章》,憲章的根據是《波茨坦公告》和《日本投降書》有關審判日本戰犯的條款,而憲章的管轄權(a反和平罪、b普通戰爭罪、c反人道罪)則基本承自《國際軍事法庭憲章》。東京審判開庭后辯方提出兩個動議,一是要求法庭庭長威廉·F.韋伯(William F.Webb)等所有法官回避,二是否定法庭的管轄權?;乇軉栴}被法庭駁回,圍繞管轄權問題雙方進行了激烈的攻防。
管轄權問題的提出其實并不完全出乎預料,在確定戰后審判的過程中,美、英都曾有適用法的疑慮。據首席檢察官季南記錄,1945年12月7日(季南率美國檢察團38人抵日次日)第一次與麥克阿瑟會面時,麥克阿瑟即曾提出希望回避“事后法”的問題。從季南和英國檢察官柯明斯-卡爾對辯方提議的反駁看,檢方的確是有備而來。辯方一直稱季南“感情用事”“以勢壓人”,稱柯明斯-卡爾的發言“完全是蛇足”,而有意無視發言內容,這其實完全不合事實。季南的發言的確帶有較強的感情色彩,如以兩個問句“不能懲罰么?”“能夠放任么?”開頭,連庭長韋伯也不得不打斷:“請問首席檢察官,這樣的語句在這樣的場合合適么?”但季南的發言圍繞的還是管轄權的法的根據和日本是否有條件投降等史實??旅魉?卡爾結合國際法權威著作和近代以來國際法、國際條約中有關發動戰爭和戰爭犯罪規定的詳細論述,也是對季南發言的有意義補充。
由于辯方的觀點在日本及西方質疑東京審判的著述中廣泛傳布,而檢方的主張幾乎無人提及,所以雖然本文主要是針對辯方觀點,但對檢方主張也一并介紹。
?。ㄒ唬┦潞蠓▎栴}
東京審判開庭后不久的5月13日(第四個開庭日),日本辯護團副團長清瀨一郎發表長篇講話,闡述否定管轄權的理由。清瀨的基本主張是:第一,法庭設立的根據是1945年7月26日《波茨坦公告》中“對包括虐待同盟國俘虜在內的一切戰爭犯罪者進行嚴峻的審判”的條款。因公告于9月2日在東京灣的密蘇里艦上,由同盟國與日本在簽署的投降文書上共同確認,故此《波茨坦公告》不僅對日本,對同盟國也有約束力。第二,“反和平罪”“反人道罪”出自《波茨坦公告》之后,按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法庭沒有對二罪的管轄權。第三,迄今為止各國公認的戰爭犯罪只是違反戰爭法規、慣例,即交戰者違反戰爭法規,對非交戰者的戰爭行為、掠奪,間諜,戰時反叛,這四點是戰爭犯罪的典型。第四,《波茨坦公告》的目的是結束日本與同盟國之間的戰爭,亦即日本所稱“大東亞戰爭”、同盟國所稱“太平洋戰爭”,“滿洲國”地區戰爭與此無關,應該排除。第五,“張鼓峰事件”“諾門坎事件”當時即已根據兩國協議解決,不能再作為追訴對象。第六,日本與泰國(暹羅)戰時為盟國,不存在戰爭犯罪問題。這些質疑的核心,是認為“反和平罪”“反人道罪”為違反罪刑法定主義的“事后法”。
清瀨發言之后,季南代表檢方做了長篇發言。季南指出,辯方在陳述1945年7月《波茨坦公告》發布之前“被普遍接受的戰爭犯罪”的觀點時,“省略了非常重要且相關”的條約、公告、聲明。其中包括:第一,1919年日本也簽署的《凡爾賽條約》。該條約曾規定“因對國際道德和條約尊嚴的最嚴重犯罪”而對德皇威廉二世進行審判。第二,1920年包括日本在內的48國簽署的《關于和平解決爭端的日內瓦議定書》。該議定書明確規定“侵略戰爭構成國際犯罪”,1927年國聯第八次大會決議也一致通過了表述相近的決議。第三,1928年第六次泛美會議決議。其中同樣明確規定“侵略戰爭構成反人道的國際罪行”。第四,1907年的《陸戰法規和慣例公約》(《海牙第四公約》)。其中規定“在頒布更完整的戰爭法規之前,居民和交戰者仍應受國際法原則的保護和管轄,因為這些原則是來源于文明國家間制定的慣例、人道主義法規和公眾良知的要求”。第五,1928年8月27日通過的被季南稱為“非常重要”、締約國“涵蓋整個文明社會”的《白里安—凱洛格公約》。該公約又稱《巴黎非戰公約》,即譴責通過戰爭解決國家間爭端的方式。季南強調,至1928年“所有文明國家都鄭重承諾與協定,侵略戰爭是國際犯罪,并由此將戰爭的非法性作為國際法中的一項積極準則”,“避免違反協定也構成了契約義務”。季南表示“希望庭審中任何人都不會認為這些協定毫無意義”。第六,1942年11月6日斯大林在蘇聯莫斯科舉行的紀念革命25周年集會上的講話。該講話宣布戰爭的目標之一在于“摧毀令人憎惡的歐洲‘新秩序’,懲罰建立這一秩序的人”;一年后的周年集會重申要懲罰戰爭責任人。第七,1943年11月1日,羅斯福、丘吉爾和斯大林的代表在莫斯科簽署的聲明。除了表明對所有戰犯的懲罰決心,還明確了戰爭策動者為“主要戰犯”。第八,羅斯福的一系列講話,包括在1942年10月12日全球廣播中有關戰爭“元兇及其殘暴爪牙,必須按照刑事法律的訴訟流程被檢控、逮捕并審理”的演講;1943年2月12日林肯紀念日有關“要將惡貫滿盈的戰爭領袖繩之以法,使其承擔罪責”的演講以及以后有關“這些被告應被帶到法庭,接受嚴厲的審判”的講話等。第九,在開羅會議上,美、中、英三國領導人發表《開羅宣言》,明確表明“我三大盟國此次進行戰爭之目的,在于制止及懲罰日本之侵略”。由于季南認為辯方的質疑不合事實,更有悖良知,發言時不免感情外露,以至于被庭長韋伯數度提醒。
季南之后,英國檢察官柯明斯-卡爾對辯方的質疑也做了長篇回應。第一,建立法庭的特別宣言中明確指出,盟軍擁有對罪犯繩之以法的權力,這不僅是因為日本政府在投降書中同意接受《波茨坦公告》與其他相關文件,而且是任何國家與國家聯盟都有懲罰戰爭犯罪的權利,除非有協定限制這一權利的行使。他引用了1931年出版的斯托厄爾(Ellery C.Stowell)所著《國際法》為據。第二,將《波茨坦公告》第十款“戰犯”做狹義解釋是沒有根據的,因為早在《凡爾賽條約》第二二七款即已明確要起訴德皇威廉二世,這是同類起訴的先例。第三,1907年《海牙第三公約》規定“不得在沒有事先警告”的情況下開戰。這一原則其實更早即已為國際社會公認,如1904年日本在未明示之下襲擊俄羅斯艦隊,因此受到國際社會的譴責。第四,1907年《海牙第四公約》規定了虐待俘虜以外的種種戰爭罪行,《波茨坦公告》第十款限于“虐待俘虜”的解釋完全不合事實,辯方反對“反人道罪”也是站不住腳的。第五,對戰爭犯罪繩之以法在戰爭法規形成之前,久已為習慣法所包含,如《利伯守則》(The Lieber Code)第四十四款就規定“在被入侵國家針對任何人員的暴行”“都適用嚴厲懲罰”。第六,違反自己簽訂的協定即是戰爭犯罪,都要受到懲罰,并且即使不加說明,也不會影響個人違約所帶來的法律后果。第七,無論《波茨坦公告》《日本投降書》《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憲章》都沒有做出限制性規定,《開羅宣言》更是明確上溯至1914年(其后無論何時竊取的中國領土都應歸還中國),辯方認為針對中蘇不同時期的被控罪名不屬于本庭管轄完全沒有根據。第八,《波茨坦公告》第十款沒有限制戰爭犯罪針對的國家,涉及泰國、葡萄牙無不當,《開羅宣言》提到解放朝鮮即是證明。第九,《奧本海國際法》表述全面,“戰爭罪”是一個專門術語,用以表明針對對方軍民的行為,罪犯在歸案時將因此受到懲罰。第十,如果日本政府對投降書沒有誤解,就必須證明簽署投降書時不包括東京法庭起訴的28名戰犯;或者他們如知道被起訴就不會接受投降,而是繼續帶領日本抵抗,直至《波茨坦公告》第十三款所說戰至“迅速完全毀滅”。
?。ǘo條件投降問題
清瀨在否定管轄權之后,除舉出審判國之一的英國的戰爭法規作為證明外,主要是強調日本與德國的投降方式不同:德國為戰至元首自殺、首都淪陷徹底失敗的無條件投降;日本則為盟軍尚未在日本本土登陸之前接受《波茨坦公告》中條件的有條件投降,即公告第五款“以下為吾人之條件”所指第六至十三款的條件?!盁o條件投降的只是指日本軍隊(第十三款)”。清瀨之所以在提出否定管轄權動議時要繞“有條件投降”這樣一個圈子,目的還是要說明日本接受的《波茨坦公告》中第十款“對于戰罪人犯,包括虐待吾人俘虜在內,將處以法律之裁判”所指的“戰罪”(戰爭犯罪),僅限于“1945年7月26日”的“限度”,而不包括之后倫敦會議確定的“反和平罪”和“反人道罪”。清瀨在去世前不久出版的《秘錄·東京審判》中詳述了日本所謂“有條件投降”的“真相”,即戰后日本查明由美國擬就的《波茨坦公告》第十三款里原本有保留天皇制的內容,只是在波茨坦會議前夕美國國務卿詹姆斯·弗朗西斯·伯恩斯(James Francis Byrnes)將文本交給英國首相丘吉爾之際才將其刪除。清瀨認為即使刪除后的正式文本也是明確的有條件投降。
季南在強調不能讓造成全球性災難的禍首免責后,繼而對辯方限制管轄權的策略進行反駁。季南指出:第一,日本政府已通過瑞士向同盟國表示接受投降為“無條件”。第二,聯合國最高司令官在《關于設立遠東國際軍事法庭的聯合國最高司令官特別公告》中明確說明,已得到同盟國授權對日本戰犯進行“嚴厲的審判”。第三,除《波茨坦公告》第十款之外,還應注意第六款“如不將不負責任的軍國主義逐出世界,和平、安全、正義的新秩序不可能實現”,及第十三款如果日本政府不接受投降,“只能是完全的毀滅”。第四,《日本投降書》第二、三、五、六款都明確承諾“無條件投降”,“天皇及日本政府”置于“盟軍最高司令官之下”。這些都足以證明日本的投降是無條件投降。
英國檢察官柯明斯-卡爾進一步說明:1945年8月10日,日本政府曾試圖附加條件,但次日即遭到同盟國拒絕,《日本投降書》也明確為“無條件投降”。
?。ㄈ┲辛鴮徟械葐栴}
重光葵的美國人辯護律師喬治·A.弗內斯(George A.Furness)提出為保證審判的公正性,應由“中立國組成的代表進行審判”,否則就是“勝者的審判”?!皠僬叩膶徟小迸c從季南開庭陳述中概括出的“文明的審判”,以后成為長久爭議的對立雙方的標識,但在法庭之內這一問題未引起爭論。
季南和柯明斯-卡爾發言沒有改變辯方的立場。清瀨在接下來的發言中除重申《波茨坦公告》中的“無條件投降”僅指軍隊外,又對季南、柯明斯-卡爾的論述做了簡短辯駁。其中對《日本投降書》中承諾無條件服從盟軍最高司令所做的辯解是:“日本服從的是《波茨坦公告》授權的合法命令,而不是最高司令官的一顰一笑?!边@以后成了反對東京審判者每加援用的名言。清瀨辯駁的核心是,日本承認簽署的投降文件的根據只是對雙方都有約束力的《波茨坦公告》,而《波茨坦公告》沒有“反和平罪和反人道罪的內容”,因此“日本國民沒有遵從的義務”。至于季南和柯明斯-卡爾所引述的同盟國領袖對日審判的言論、相關法律和相關史實,清瀨認為都與日本無關。
清瀨之后,美國人辯護律師弗內斯、本·布魯斯·布萊克尼(Ben Bruce Blakeney)、薩繆爾·J.克萊曼(Samuel J.Kleiman)先后發言,呼應清瀨關于管轄權的動議。弗內斯提出法庭對板垣征四郎、木村兵太郎、武藤彰和佐藤賢了沒有管轄權,理由是武藤作為第十四方面軍的參謀長已向美軍投降,板垣作為第七方面軍司令官、木村作為緬甸方面軍司令官、佐藤作為第二十七師團師團長已向英聯邦軍隊投降,“按照《日內瓦公約》第六十三條,本法庭對他們沒有審判權”。弗內斯所說的《日內瓦公約》指1929年簽署的《關于戰俘待遇的條約》,其中第六十三條規定“對俘虜的審判屬于俘獲國軍和相關的同一法庭”。布萊克尼為梅津美治郎的辯護律師,也是辯方眼中“最為勇敢”的辯護律師。布萊克尼從反對柯明斯-卡爾提出的“合法戰爭與非法戰爭”開始,認為區分戰爭的性質會導致“勝者殺人合法,敗者殺人非法”,“海牙協定和日內瓦議定書的簽訂就是為了限制從道德上下判斷”,“奧本海默也認為國際法的規定不問戰爭原因是恰當的”。布萊克尼的發言言辭相當激烈,以至于庭長下令中止日語翻譯。布萊克尼不僅用了“蠻橫無理”這樣情緒強烈的語句來形容“反和平罪”的于法無征,而且將美日的表現完全等同:“如果轟炸珍珠港殺害基德少將的行為是殺害,我們也知道是誰在廣島上空投下了原子彈,知道誰是策劃該事件的參謀長,知道誰是為此負責的國家元首?!笨巳R曼就罪名和事實“要有相關性”,起訴書應“清晰、充分敘述構成各罪狀本質要素的事實”,起訴的對象不應是“日本”而應是一個個“具體被告”等對起訴書提出質疑,目的是否定“反和平罪”的總綱“共同謀議罪”。
東京審判辯方“滔滔不絕”,為避免審判無限期拖延,5月17日,庭長韋伯宣布對辯方提出否定管轄權的所有動議“全部駁回”,“其理由以后宣布”。韋伯所說的理由,指判決書說法庭設立是“盟國最高統帥”根據《開羅宣言》(1943年12月1日)、《波茨坦公告》(1945年7月26日)、《日本投降書》(1945年9月2日)、莫斯科會議(1945年12月26日)的授權。這一點從辯方到今天的否定派,一致認為不可接受。早期否定派的代表性著作《審判東京審判》中寫道:
關于管轄權動議駁回的理由,明言后日陳述,但直至法庭宣判為止都沒有陳述。東京審判這一最重要的根本問題就這樣一直持續保留到了最后。對辯護團而言,沒有比這樣更荒唐的審判了?!ㄍ︸g回這一動議的理由不做說明,是萬分卑劣的。法庭如果詞窮,應該的做法是到能夠說明理由為止宣布休庭。正如前述,審判應該是按理進行而非恃力進行。
“萬分卑劣”四字足見辯方的強烈不滿已到了聲嘶力竭的程度。這種不滿情緒為否定派繼承,至今沒有改變。管轄權之爭,被韋伯叫停是事實,但從前引檢方的有力陳述看,所謂法庭“詞窮”完全是辯方罔顧事實。
二、 從早期一面倒的頌揚到否定論的泛濫
法庭進入庭審之后,檢方提出的幾乎所有主張與所有被告的罪責都受到了辯方的反駁,這是東京審判之所以曠日持久、大大超出預期的主要原因。當時檢辯雙方的攻防雖在法庭之內激烈進行,但并沒有燃燒到法庭之外。原因與東京審判時當日本處于百廢待興的戰敗初期、被告的命運難以成為關注焦點有關,也與盟軍總部的新聞出版審查有關,更與追究戰爭責任(包括日本獨有的所謂“戰敗責任”)的濃厚氛圍有關。當時普遍認為,被告特別是東條英機,本來就對日本的災難有難辭之咎。否定東京審判聲浪是隨著冷戰局面形成,日本經濟復蘇,特別是經濟高速增長期的到來而逐漸升高的。
?。ㄒ唬┰缙趯|京審判的頌揚
與今天否定的聲音占壓倒之勢不同,早期日本輿論對東京審判給予了今天難以想象的高度禮贊。學界中如橫田喜三郎等的極高評價為人熟知?!冻招侣劇贩ㄍビ浾邎F所著《東京審判》(共八卷,另有特輯《東條訊問錄》一卷),是迄今對東京審判過程最為詳盡的記錄,并和審判同步陸續出版。該書第一卷前言中表明的基本立場,很能夠代表當時日本對東京審判的普遍看法。這篇寫于開庭后不久的前言這樣說:
東京審判是公開的,在日本國民面前、在世界歷史面前大膽地公開審理。在日本,二·二六事件、左爾格事件,舉凡幸德秋水事件以后的所有重大事件,法庭的門都是關閉的。審判的公開是人權最低的保障之一,這需要自身也被審視的大勇氣。
聯合國表現的這一勇氣,其背景與武力不同,我們必須承認它是站在歷史的正道立場上的。
東京審判是對我們過去罪過的鞭笞。審判必然會帶來痛苦,這個痛苦不堪正視,但不正視過去,如何才能再生?不看到軍國日本的終焉,新日本國就不可能出發。不越過這個關隘,不清算這個現實,未來的光明就絕不可能照耀出正確的道路。
作為日本影響力最大的媒體,《朝日新聞》的這一見解不僅是當時中道偏左主張的寫照,也是當時日本主流看法的寫照。
收有起訴書和開庭最初數日庭審記錄的《遠東國際軍事審判公判記錄》在宣判之前的1948年9月出版,笹森順造為此所寫的序言中這樣說:
遠東國際軍事審判公判記錄是人類歷史全面創新的偉大文獻。由野蠻向著文明、虛偽向著真實、不義向著正義、偏頗向著公正、隸從向著自由、報復向著祝福、侮辱向著愛敬、斗爭向著和平、分裂向著協同,可以期待它是與把人類社會導向更高的幸福的文化生活相稱的一個大憲章。
笹森順造(后為自民黨眾參兩院會長)在日本的政治譜系中不是左派,對東京審判給予極高評價,最可見肯定東京審判的聲勢之大。
?。ǘ┓ㄍブ狻皠僬叩膶徟小闭摰臑E觴
然而,否定東京審判的聲浪雖然在20世紀50年代后才逐漸高漲,但辯方并未因盟軍總部的出版管制而自我設限,與東京審判幾乎同步,他們努力向法庭之外傳布自己的主張。重光葵的辯護律師高柳賢三在東京審判宣判的當月,以英、日兩種文字出版了《遠東審判和國際法》。高柳說:
我對檢方理論挑戰的回應,作為法理論有兩點主張。
第一,按照國際條約及國際習慣法,“侵略戰爭是伴隨著個人責任的犯罪”的提議在國際法上是不存在的。即使按聯合國憲章也不能認可這樣的提議。如果視其為正確,基于非法的這一提議處罰個人,會侵害人類由長期的實踐確立的正義的初步的原理——禁止事后法的原理乃至罪刑法定主義,所以,作為法庭必須避開。
第二,即使從立法論的見解出發,這樣的提議也是依據國際法的各國國民所不可能接受的法的原理。決定某一場戰爭是否是侵略戰爭的必要的公正的審判機構,即使對于戰勝國的政治家而言,設立具有管轄權、并做出令人信服的判決的機關,事實上也是不可能的。依照國際政治復雜的現實,確定區分侵略戰爭和防衛戰爭的基準,盡管過去二十年各國學者和政治家付出了巨大的研究努力,仍都歸于失敗。沒有任何基準而以獨斷的基準作為判定的話,當會出現戰敗國政治家總是被判定為侵略者的危險傾向,因此反而會對國際法的權威帶來損害?!绕涫羌僭O這一提議作為國際法的原理真能成立,也不能說就能達到以刑法的威嚇作為防止將來出現侵略的政治家的一般預防的效果。交戰國的政治家為了自救,反而會熱衷于勝利,而無視由條約和慣例成立的交戰法規,在戰敗之際,也許更會生出為取勝而盲動、產生無謂犧牲的反效果。因為如果戰勝就不被作為戰犯的心理,很容易左右當政者。
高柳賢三在“法無明文”之外,更從立法的角度認為不應制定“反和平罪”。高柳的著作得以出版主要是有“學術”的外衣,但也說明在當時肯定東京審判的輿論一面倒之下,否定的暗流確實已經開始涌動。有感于此,1950年4月21日,季南給麥克阿瑟寫了一封信,其中有這樣一段話:
因為經濟的理由公開出版東京審判龐大的記錄不現實,所以我最近姑且只關心公開出版各法官的意見和開頭陳述(檢方和辯方)的決定。
我并不滿意于這個決定,但還是有若干理由。我提議對公開出版起訴書、開頭陳述、判決中各法官的意見及審判經過的概要應予認真的考慮。多數意見判決對詳細的法庭證詞只做了有限的引用,與之相比,帕爾法官的反對意見則做了豐富的征引。有鑒于此,特別提出這一提議。在這一狀況下,帕爾法官的反對意見被不當地強調,極易招致誤解。批評審判者將其作為不認可多數意見判決而加以利用,導出否定訴訟全體的結論。然而,如果附上充分引用檢方極為慎重準備的詳細的審判資料和法庭證言的概要,我認為多數意見判決的主旨是適切的。我在此概略說明的計劃,衷心希望閣下能理解。
季南的擔心不是杞憂,因為幾乎與東京審判進程同步的冷戰局面的形成,特別是在20世紀50年代初季南寫此信時朝鮮半島的熱戰即將爆發,日本社會對東京審判的熱情迅速冷卻。與此同時,否定東京審判的議論卻開始蔓延。
信中所說的帕爾(Radha Binod Pal)法官,在東京審判時即與辯方有頻繁互動。對東京審判多數派持異議的法官并不只帕爾一人,但只有帕爾認為被告全員無罪,從根本上否定東京審判。帕爾的主張對東京審判否定派起了特殊的鼓舞和激勵作用。帕爾的“少數意見書”早在審判結束前已為辯方所知。1952年4月28日,日本被解除占領的當日,即由田中正明以《日本無罪論——真理的審判》之名摘要出版。帕爾意見書的全譯本當年也以《全譯日本無罪論》之名在日本出版。帕爾的立場使他在日本享有“殊榮”,東京靖國神社、京都靈山護國神社、廣島本照寺、富山護國神社等處都有帕爾的紀念碑。長期以來對帕爾描述的不切實際已到了“神話”的程度。帕爾的主張以后幾乎為所有日本東京審判否定派著作援用,這些著作也幾乎都對管轄權問題提出了質疑。但這些質疑總體上并未超出日本辯護團在法庭上的質疑范圍,有些只是轉述或重復日本辯護團的論調,主要是他們自認辯方在管轄權等問題上獲得了完勝。
?。ㄈ┓穸ㄖ鲝埖姆簽E
伴隨著經濟高速增長,日本重新躋身于發達國家,要求恢復日本歷史的“名譽”、重現父祖輩往昔的“榮光”的情緒日益抬頭,否定東京審判的重要性也隨之日益凸顯,除了重彈辯方的舊調,也開始反攻倒算,從道德上譴責東京審判的協從者,強調上文提及的東京審判對日本造成的所謂“災難”。
林逸郎是東京審判辯護團的發言人,也是橋本欣五郎的辯護律師,他在20世紀60年代初為《遠東國際軍事審判——這是文明的審判么?》寫的序言,起首便說:
利用占領軍,將戰爭責任推給軍人和右翼,巧取地位和財富,昂首闊步的戰敗投機派無知且無節操,現在終于迎來了醞釀探索戰爭的真正原因以恢復日本本來面貌的機運了。
20世紀五六十年代是日本社會黨、共產黨勢力最大的時期,也是左右相爭最激烈的時期。值得玩味的是,時任日本律師協會會長的林逸郎,在為東京審判翻案時,怒火針對的并不是堅決批判軍國日本的左派政治對手,而是同屬右翼陣營的戰后新貴。這種刀鋒向內,從“道義”上譴責“巧取地位和財富”的占領軍協從者“失節”,可見否定東京審判的“大是大非”容不得絲毫退讓。
以后,否定東京審判的聲勢一路高漲。20世紀80年代起,就所謂“教科書正?;薄熬竾竦纳袷バ浴薄叭f世一系皇祚的正統性”(反對“女系天皇論”)以及“南京大屠殺虛構”等等問題不斷發聲的東京大學教授小堀桂一郎,不僅主持編纂了八卷《東京審判駁回、未提出辯方資料》,還呼吁要將日本人從東京審判的束縛中解脫出來。他的一本書的題目就叫《東京審判的詛咒——將日本人從詛咒的束縛中解放出來》。小堀引用某位日軍遺族的話形容被東京審判“顛倒”的日本社會:“戰后經過三十年、四十年的我的祖國的面貌是如何呢?遺憾,就是一個‘丑’字?!痹谧髡呖磥?,日本人這幾十年生活水平雖有很大提高,“但精神卻成反比,愈益貧乏和卑微,品味也日益低下”,不僅如此,“大眾的面貌也反映了現在日本政府及政治權力的掌握者的面貌”。小堀認為扭轉之道就是要通過開展“思想戰”,以阻止東京審判造成的“罪惡史觀的暴走毀滅日本”。
這種將否定東京審判與拯救日本精神聯結的極右翼主張,在東京審判的否定派中相當普遍。日本首位駐聯合國大使加瀨俊一說:
很早以前我就主張“審判東京審判”,也向歷代首相陳述其必要。審判歷經了兩年半,開庭423次,只是聲討日本??傊褪莿僬邔≌邌畏矫娴亩ㄗ?。日本的立場被完全無視……而且,我國國民受戰勝國輿論操縱洗腦,至今無法理解審判的真相。對此不能糾正,我們民族的精神獨立便無法實現。
在世時長期在主流電視臺主持談話節目、能見度極高、十分活躍的上智大學教授渡部升一是這批“學者”中最典型的代表。他的《審判〈東京審判〉》一書,腰封上寫著“‘戰后日本’的各類問題都由‘東京審判’而來”。他將東京審判形容為“劇毒”,除了痛詆東京審判所謂強加給日本的侵略罪名外,主要強調東京審判對戰后日本社會的“危害”。
東京審判的受審者只是少數戰時領袖,散布于亞太地區的BC級審判受審的對象也只是犯有普通戰爭罪的日本軍人,但正如林逸郎所說,戰后日本整個上層社會還是發生了改朝換代才會有的大洗牌。渡部升一認為,由于東京審判給戰前日本貼上了“惡的軍國主義侵略國”的標簽,因此約20萬擔任重要公職的人遭到清洗,其中教育界“非左翼的法理學、法律學、經濟學、日本史等學者悉遭著名大學除名”,填補空缺的是“戰前被解職的人”和“一群左派”。渡部列舉了戰時被解職后來成為東京大學校長的矢內原忠雄、法政大學校長大內兵衛、京都大學校長瀧川幸辰、立命館大學校長佐佐木惣一、末川博等人。渡部認為正是這些人紛紛復歸并占據要津,造成了極為嚴重的“惡果”。
戰后日本新建了大量的大學,任教授的都是這些復歸的老師的弟子。這些弟子如不循師說,將得不到推薦。因此,必然與老師唱同一調子。老師的意見也就被傳播、推廣了。這樣的教師遍布于教育的現場,由此,左翼思想迅速、廣泛流傳到日本全國,猶如惡性癌細胞的轉移。
在渡部看來,東京審判的“劇毒”通過教育界不斷“轉移”的“癌細胞”擴散到整個日本社會。渡部等人戴著這樣重度的有色眼鏡,不染上偏見的色彩是不可能的。粟屋憲太郎是日本研究東京審判最有成就的學者,渡部升一卻這樣說:
?。ㄋ谖荩┨岢鲞B東京審判檢察官都未提的諸如“慰安婦”“強制征用”等已被證明不是問題的問題。也就是說,粟屋氏比六十年前東京審判的檢察官更為嚴厲,而且還懷著憎惡想要審判日本。這樣的日本人是什么出身?有著怎么樣的成長過程?可以作為教育學、心理學的研究案例。
這與戰前對進步學者獵巫式的“圍剿”可說如出一轍。用荒井信一的話說,在“一片謾罵‘東京審判史觀’的氛圍中”,“論述戰爭責任和戰爭罪行的人,毋寧說反而被當作了加害者”。通覽晚近否定東京審判的相關著作,一個特點就是即便作者有大學教授的學者身份,也都是一副冤沉海底的怨氣,只有黨同伐異的立場,而容不下起碼的不同見解。也因此,他們除了沿襲甚至照搬東京審判辯方和帕爾法官的主張外,談不上有新的創見。當然,正如前文所說,也是因為他們自信東京審判已“破產”的結論早已不可動搖。
同時,隨著相關檔案的公開,對日本政府與東京審判及審判之后的相關研究的密切關聯,近年我們已基本厘清。
?。ㄋ模┤毡菊哪缓蠡顒?/div>
由于同盟國在敦促日本無條件投降時已明確表明,對犯有戰爭罪行的戰犯將繩之以法,日本政府從一開始就希望能參與、影響審判,甚至幻想主導審判。第一批東條內閣的戰犯名單公布并開始抓捕時,東條英機自殺未遂。東久邇宮內閣得知后認為,如果由同盟國審判,一定會加重懲罰,對被告不公。因此緊急會商,提出自主審判設想。東久邇宮將這一設想上奏天皇時,天皇說:“敵方所謂戰爭犯罪人、特別是所謂責任人,都是一心盡忠的人,以天皇名義斷罪不能忍心?!贝耸乱蚝芊先毡久癖妼μ旎鼠w恤臣子的想象而廣為流傳。日本政府的提議毫無意外地遭到盟軍總部的拒絕。負責聯系占領軍(美軍第八軍)的橫濱終戰聯絡委員會委員長鈴木九萬在日記中詳細記錄了相關情況。
自主審判的企圖雖被否定,但日本政府對付審判的活動并未罷手。從近年解密、天頭蓋著“極密”印章的檔案可以看到,日本政府在幕后做了大量的準備工作??梢院敛豢鋸埖卣f,日本政府并非只像表面提供后勤保障的局外人,不僅深度介入,實際可謂辯方幕后的真正操盤手。1945年10月23日,日本政府確定了辯護方針。這個時間節點值得注意之處是,中國駐美大使魏道明此時剛剛將美國國務院有關盟軍總部請求各國推薦法官、檢察官準備進行遠東審判的函電轉發到中國外交部(魏道明電于美國時間10月22日發出,外交部譯電員中國時間24日譯出)。所以,雖然同盟國早已決定審判戰犯,日本作為被審方,處于不對稱的被動地位,但從開始就有針對性地對審判做準備,毋寧說日本還走在了前面。
遠遠早于麥克阿瑟公布審判通告和法庭憲章之前,日本已確定了如下辯護方針:
一、根本目的
1.不累及至尊(天皇——引者注)。
2.防止以使帝國受害極小化。
3.防止以使個人受害極小化。
二、基本方針
1.表明由國際法處罰所謂戰爭犯罪人不合理。
2.表明帝國憲法上至尊的地位。
3.表明當時的國際形勢下帝國在戰與亡之外,沒有其他可行之路。
4.弄清所謂戰爭犯罪人公私兩方面情況,對所謂的犯罪事實否定或辯護。
日本政府在第一時間就對“法庭性質及構成”“被告事件的性質”“適用法規”“《波茨坦宣言》相關條文”以及“法的根據是否合適”“有否管轄權”“訴訟手續的法規是否合適”“有無違反戰爭法規(所謂戰時重罪)的事件”“沒有違反戰爭法規的事件不是所謂政治的戰爭犯罪人”“自衛戰爭”等問題組織專人研究。
研究的結果無例外地都符合日本政府預想的“辯護方針”,這不意外,因為“研究”的目的本是為了“辯護”。比如有關戰爭責任,日本政府認為必須堅持的原則是:1.“大東亞戰爭因帝國周圍的形勢,情非得已而發生”;2.天皇對此“始終軫念著通過對美交涉和平妥結”;3.“開戰的決定、作戰計劃的遂行依憲法上確定的慣例,由大本營和政府決定”等。維護天皇和天皇制,在日本政府的對策中都居于核心地位。但同時,在具體應對上日本政府內部也有分歧,如有關“自衛權發動”之件的天頭處,批有“本件總理有異議”。由此可見辯護準備受到了日本政府最高層級的關注,也可見日本最高層在把握“受害極小化”的方針和避免刺激盟軍的分寸上相當謹慎。
以后從東京審判的管轄權之爭、開頭陳述、反證、最終陳述各個環節中辯方的應對,到審判后戰犯的減刑、假釋、釋放、歸國、恩給(撫恤金)、入祀靖國神社等“民間呼吁”的策劃,背后都有日本政府的影子。1953年9月12日,戰爭受刑者后援會會長藤原銀次郎(原甲級戰犯嫌疑人)在各地后援會會議致辭中說:“本會自去年5月10日成立以來,承蒙內閣及法務、外務、厚生各省的指導,特別是兩復原局的極大援助”。讓人最為訝異的是,在遠離戰爭硝煙的審判結束后的相當長時期,日本早已進入經濟高速增長期,日本政府仍然繼續搜集包括東京審判在內的整個亞太地區日本戰犯審判的資料并進行多方面的深入研究。相關情況將在另文中交代。
東京審判從受到高度頌揚,到被貼上“東京審判史觀”的負面標簽,以歷史的長時段尺度來衡量,僅僅過了轉瞬的短時間。德國也有否定紐倫堡審判的聲音,但從來沒有像日本那樣公然進入主流。日德的不同,當然是由內外多重原因造成的。除了兩國歷史文化、民族性、戰時情況不同等說來話長的原因,主要是世界冷戰格局中朝鮮半島的熱戰,使戰時的敵我是非立場很快為新的兩大陣營的對立立場所取代。這一外部環境的變化為內部松綁創造了條件。戰犯的減刑、赦免、釋放、享受恩給、重返公職以及被執行死刑的戰犯入祀靖國神社等過程,自然也就成了所謂“昭雪”和恢復“名譽”的過程。
另一方面,與彌漫的否定聲浪相比,日本學術界主流對東京審判的評價其實并沒有發生顛覆性轉變。上文提到的意識形態立場極強的渡部升一、小堀桂一郎等人,在日本學術界至多只算偏鋒,并不是主流,只因招搖過市,很能惹人注目。反之,學術界的主流觀點因未越出狹小的學術界藩籬,反而久被淹沒,所以有必要做一介紹。
三、 日本學術界對東京審判的正面評價
東京審判的學術研究起步很早,早在審判當年的11月,早稻田大學法學部即成立了審判研究會。1947年4月,研究會就編輯出版了第一輯《遠東國際軍事審判研究》。早期的研究,主要是從法的角度展開,核心是管轄權究竟有沒有法律依據。當時檢方在沒有創造新法這點上的立場非常明確,不僅季南針對管轄權之爭做了充分闡述,其他檢察官也多次重申。如5月14日中國檢察官向哲濬說:“我認為我們沒有制定新的法律,不像辯方律師所指控的那樣?!弊罱覀儚拿啡戥H法官的佚文中發現,梅法官也持同樣的看法:“我堅信《憲章》本質完好,它關于各種戰爭罪行的規定只不過是宣告了業已存在的法律原則,而不是創造新的法律原則?!钡硪环矫?,季南在開庭陳述中談到國際法時的表述(日文版庭審記錄用了較曖昧的漢字“嚆矢”),與“沒有制定新的法律”“不是創造新的法律原則”的鮮明態度有了微妙的不同。無獨有偶,日本學界的基本傾向也是認為東京審判突破了已有國際法,《遠東國際軍事審判研究》的發刊詞也十分巧合地用了漢字“嚆矢”。這一詞語的語義為“開風氣之先”,當然是前無所承,但并不能因此否定其價值,這與法庭上辯方強調的違反罪刑法定主義截然不同。在這一點上,各方的糾結是因為無論辯護律師,還是法官、檢察官,更不用說法學學者,都是在法律沒有追訴力為鐵則的近代法學教育傳統中成長起來的,不能想象以事后法來追訴事前罪,哪怕這個罪行給人類社會帶來的是非常巨大的災難。
日本學術界最有價值的認識,即在于并未拘泥于“罪刑法定”在國內法中“天經地義”的地位,而認識到“罪刑法定”在國際法上并未形成普遍共識的同時,仍在相當程度上肯定了國際犯罪,尤其是最重要的戰爭犯罪是不能因此而免于追究的罪行?!哆h東國際軍事審判研究》發刊詞講道:
根據一般的審判手續來進行審理,理論的世界姑且不論,實際上是人類歷史上第一次。這一嘗試作為建設持久和平基礎的世界新秩序的契機,具有重大的意義,我們決不能忽視。
今天回過頭來看,日本法學家在第一時間的立場,最能體現戰后痛定思痛的反思態度。在談到審判對于日本國民的意義時,發刊詞進一步說:
?。ㄕJ識這一審判不僅是專家的事)國民的每一人都應從國際正義的立場見證審判的進行,正視起訴提出的每一個犯罪證據,傾聽每一句檢察官的主張和辯護人的辯論,充分反省、改變認識、下新的決心,惟其如此,我們日本國民才能作為新的國際人重生,才會被新構想的國際社會接受,從這個意義上說,國際軍事審判的記錄應作為國民必讀書絕非夸大。
當時日本法學界在事后法上的看法與東京審判辯方沒有太大差別,但對于審判卻給予了高度評價。之所以如此,最重要的原因是日本主流法學界對日本軍隊犯有應受懲罰的罪行有充分的認識。
一又正雄是20世紀60年代日本政府組織東京審判內部研究的領銜者,在東京審判時的立場也是如此。一又的見解很有代表性,在此稍詳引用:
從明治天皇五條誓文提出的“天地公道”,即應完全遵守國際法的開國之時起,在幾次戰爭期間我國的先達者們千辛萬苦建立起來的遵法的君主國,以這次世界大戰為轉折,一變而被看成了違法的野蠻國。單是后悔是沒用的,我們今天一定要重新建設一個真正的遵法尊和的國家,有了這種自覺,一心一意向著理想邁進,才能讓這次戰犯審判成為一個契機,只有這樣才能洗清被判處刑的罪孽,祈禱冥福。此外,擔下不知國際法為何物的部下的罪孽的人,與在異鄉舍棄生命的悲慘的武人,也都可看作是建設新日本的某種意義上的犧牲者。不管怎么說,這次國際審判應是永垂于世界史的大事,是人類進化過程中劃時代的大事。
一又引“天地公道”表明明治開國時即已誓言“遵守國際法”,這里他將國際法視作像理想化的自然法那樣體現正義和公正的化身,對東京審判的“反和平罪”和“反人道罪”是否“合法”,反而并不當作是問題的要害。
今天不論東京審判是否已如日本右翼或右翼學者所稱受到了“世界有識之士”的“批判”,但日本輿論和一般觀感與東京審判當時確實已有完全翻轉的變化。然而,日本學界的整體,尤其是長期深耕東京審判的嚴肅學者,并沒有為20世紀90年代后整體右轉的日本社會風氣裹挾,更沒有像渡部升一那樣成為右翼的急先鋒。他們對東京審判意義的評價固然不像橫田喜三郎等老輩學者那樣高,但在主要問題上的看法并未改變。比如國內學界已不陌生的20世紀80年代后的代表性學者粟屋憲太郎(史學)和大沼保昭(法學)都對東京審判給予相當正面的評價。
1996年在神奈川縣召開了紀念東京審判50周年研討會,這是日本國內的一次重要會議。雖不像1983年東京國際研討會那樣因對東京審判研究具有深遠影響而廣為人知,但更能反映日本主流學界的一般看法。整整兩天的會議,就相當廣泛的問題進行了討論。會議除12場報告外,另有4場評論??扇菁{500名聽眾的會場,“到結束時滿員的出席者仍未減少”,很能顯示東京審判對日本社會具有的特別影響力。
時為東大國際法教授的藤田久一在《東京審判與戰爭責任》一文中,就長久糾纏的管轄權問題指出:國際法庭普遍都會遇到管轄權問題,主要是因為“國際社會不像國內社會那樣具有統一、集中的權力構造,而是分權化的構造”,而且“罪刑法定主義是國內法的概念,在國際法上究竟如何?可以說還存在著問題”。藤田詳細闡述了與國際法相關的“條約”“習慣法”“因各國而異的‘法的一般原則’”,認為這些都是“非常難解的問題”。因此他認為:“國際法是形成途中的法?!?/div>
藤田報告并未強烈批判右翼和昔日的辯方,但在“勝者的審判”甚囂塵上的日本輿論下,他所針對的顯然還是否定派。藤田指出,“反和平罪”是“一個中心問題”,也是一個“十分困難的問題”。但他提問:
考慮這一問題最重要的核心是,第一次世界大戰到第二次世界大戰之間,在當時的國際法狀況中雖然沒有使用“反和平罪”或類似的罪名,但平心而論是不是存在著不允許戰爭,發動戰爭者必須承擔責任的規范意識?
藤田在敘述了國聯最初有關限制戰爭的規定后說,雖然國聯最初沒有明確禁止戰爭,“但國聯本就是從限制戰爭或者禁止戰爭的方向開始的”。
國際社會限制戰爭或者說禁止戰爭是非常重要的。這并不是制定規則層面的討論,也不是某個事項層面的討論,而是涉及國際社會規則的法的構造的改變。
……
如前所述,國際社會到第一次世界大戰為止,是不禁止動用武力的法的構造,以后就轉而為不允許使用武力的法的構造。也就是說,不單完成了禁止戰爭的規范,而且改變了國際社會基本的法的構造。
藤田的論述,對理解東京審判順乎近代國際法發展的潮流,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他在報告中和東京審判首席檢察官季南一樣,也特別強調在國際法發展歷程中“最重要的文獻”《巴黎非戰公約》的突出意義,這個意義就在于禁止戰爭不限于某些國家或某個地區,而是包括“所有的國家”。藤田在報告最后總結說:“數百年戰爭合法化時代向著違法化的時代轉變,追究國家責任向著同時追究個人責任轉變,這一波瀾壯闊的國際法構造的轉折,至今仍在行進之中?!睉馉帍暮戏ǖ椒欠?,從只是割地賠款等的國家責任到追究發動戰爭者的個人責任,近代以來的這一潮流,不論緩急,從未倒流。
東京大學世界史教授油井大三郎完全贊同藤田的主張。他認為法在罪先固然是審判的理想狀態,但國際法的不完備,往往是罪在法先,“如果法的支配未成立,而不進行審判,結局等于是放任侵略”。油井提到,在“去年戰敗五十周年”之際,日本社會對所謂“非常自虐”的“東京審判史觀”進行了批判。油井還概括了討論《以歷史為教訓重新堅定和平決心的決議》時,同為執政黨自民黨對社會黨提案的強烈質疑。自民黨主張:無論是殖民地統治,還是屠殺平民,西方都不少于日本,所以僅審判日本不公平。油井說,日本在19世紀末20世紀初迅速跟上了列強的步伐,在那樣的帝國主義時代,弱肉強食的“殖民”確實是“天經地義”。但第一次世界大戰對包括戰勝國的交戰雙方都造成了巨大傷害,使由“法”而非“力”來處理國際社會的矛盾受到了程度不同的普遍重視,以后《巴黎非戰公約》要求放棄戰爭手段、美菲有關菲律賓獨立文獻的制訂、《大西洋憲章》提出民族自決權等等都是這一潮流的體現。油井還反問:在這樣的“過渡時代”,日本的領袖卻仍執念于“滿蒙是日本的生命線,繼續獲取海外的領土”,“不是太脫離時代了么?不是很值得我們深思么?”
油井指出,這些年來將“大東亞戰爭”作為“完全的解放戰爭”的議論少了,代之以承認日本對亞洲是侵略,但同時強調對歐美是“自衛”。油井認為,這種“太平洋戰爭二元論”是站不住腳的。
日本接受1928年的非戰公約很值得玩味。美國在批準非戰公約之際也對自衛權做了保留。日本在1929年6月26日的樞密院報告中,同樣將自衛權置于了非戰公約的適用之外。然而,自衛的范圍不是僅限于日本的固有領土,而是將滿洲和海外領土也納入了自衛的范圍,樞密院同意的文書保存了下來。
這樣,按戰后自衛是指固有領土的自衛權的常識,將滿洲甚或中國都納入自衛的范圍,必然會引起非常大的問題。也就是說,承認侵略亞洲,就應反省領有中國和滿洲本身的侵略性。
日本對歐美所謂的“自衛戰”也是如此?!叭毡镜墓逃蓄I土并未受到軍事威脅”,而且日本侵略中國在先,美國西方反擊在后,所以“反擊西方侵略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
藤田和油井都不是研究東京審判的專家,他們的見解反而更能體現日本主流學界對東京審判的一般看法。當然,在這一點上,無論東京審判的研究者,還是戰爭責任、戰爭罪行的研究者,都有相當的共識。這里不妨再舉兩例代表性見解。前田朗認為:包含“禁止類推”“禁止溯及既往”“排除習慣法”,以及稍后才有的“明確性原則”的所謂“罪刑法定原則”,只是“國內刑法”所特有,長期以來“國際法可以說并沒有確立罪刑法定原則”。在國際法上,“ICC(國際刑事法院)規章才首次明確提出罪刑法定原則”。大沼保昭在平生最后一版東京審判的相關著作中仍未修改“由‘反和平罪’對個人科以重罰,不能不說還有問題”的主張。但他在稍晚接受采訪時已更多地著眼于從“高層次”探討東京審判的“合法性”。大沼指出:1.作為“反和平罪”的前提的戰爭違法觀,在十五年戰爭爆發時已確立;2.基于“反和平罪”的審判得到了戰后國際社會壓倒性多數國家的明確承認或默認;3.聯合國大會通過了對包括“反和平罪”“反人道罪”的紐倫堡原則的決議,相關的法典化工作也很早即已進行;4.作為戰后的國際法的規范意識,“反和平罪”得到了廣泛承認,已難以正面否定;5.批判“反和平罪”的主要論據罪刑法定主義,作為國際法的原則當時是否已被確立不僅還有疑問,如果嚴密地適用罪刑法定主義,基于普通戰爭罪的處罰實際也可看作是對罪刑法定主義的違反,而這并沒有成為問題。
日本學術界和我們所處環境不同,自然對東京審判觀察的視角和評價也不同,但他們的看法還是有相當的正面性。這不僅因為今天日本已看不到與東京審判檢方和多數派法官一致的主張,還因為日本主流學界的主張與季南強調國際法的“黎明期”“漸進性”有異曲同工的一面——“嚆矢”的交匯是一個象征,可以從反向消解對東京審判違反罪刑法定主義的質疑。日本學者在否定主張鋪天蓋地的逆風環境下,沒有隨波逐流,守住學術底線,已很不易,值得稱贊。
結語:東京審判的歷史意義不容抹殺
有關東京審判對于日本侵略的蓋棺論定、對于日本戰犯罪有應得的懲罰、對于國際法和國際刑事審判的司法實踐發展的影響、對于日本戰后政治轉型承前啟后的作用,以及對于審判得以在各國協調下實現等法、政治、歷史、國際關系方面的意義,已有充分論述。今天回顧日本東京審判爭論的由來和現狀,目的是引出長期以來被忽略的檢方主張,從同盟國的角度重溫東京審判的初心和意義。
東京審判開庭之際,對于辯方將提出管轄權質疑,檢方是有心理準備的,但辯方全面出擊,無休無止,擺出不達推翻審判目的誓不罷休的架勢,還是出乎檢方意外的??梢赃@樣說,如果沒有清瀨一郎等辯方律師在管轄權之爭中來勢洶洶的質疑,便不會出現檢方大量援引國際法、條約、協定甚至同盟國領導人講話、國際法著作等等作為審判根據的一幕,向哲濬檢察官也不會在法庭上強調“我們沒有制定新的法律”。
我們從最近發現的梅汝璈法官致韋伯庭長的信件《漫議判決書草稿》中得知,判決書草稿曾用大量篇幅援引從古到今的著作“討論自然法”。雖然梅法官認為自體罪惡(Mala in se)等理論 “可以好好利用”,但對那些古今著作則主張“完全刪除或減少到最低程度”。應予刪除和簡化的不僅包括“真蒂利(Gentili)、瓦泰勒(Vattel)、格勞秀斯(Grotius)等權威學者的語錄”,還包括“美國和英國法庭的著名案例”,以及“在世作家的著作,例如凱爾森(Kelsen)、賴特(Wright)、格盧克(Glueck)等等,以及當代的期刊文章”。梅法官列舉了《加利福尼亞法律評論》《哈佛法律評論》《美國律師協會期刊》等刊,并稱,尤其“重要的一點:我也反對連篇累牘地引用紐倫堡判決書的文字”。梅法官的信寫于1946年12月8日,紐倫堡審判剛剛結束,距東京審判管轄權之爭也為時不遠。韋伯等“判決書草稿”的起草者之所以上窮下索,做了梅法官看來毫無必要的大量援引,如果推斷是辯方的糾纏讓他們覺得非如此不足以服人,大概雖不中亦不會太遠。
如果從發展的眼光看,檢方在管轄權之爭中的主張當然是有理的,也可以說是有力的。但管轄權之爭在一定程度上還是轉移了焦點。這不是說辯方號稱獲勝的自我加冕有其道理,而是說它使本來“不容置疑”“不言而喻”的嚴正性在條文辯論中多少被模糊了。管轄權之爭對檢方來說是被動的兵來將擋,檢方早已精心準備的開庭陳述本來有著更為正大的理由。季南代表檢方作的開庭陳述的開頭是這樣的:
這將成為歷史上的重要審判之一。不僅對包含地球上大半人口的國家組成的十一國政府很重要,它對其他國家、對各國的后代也很重要。無論如何,這一審判都會對世界和平和安全產生深遠的影響。
在本訴訟開始之際,有必要明確這一追訴的目的。我們根本的目的是維護正義,我們具體的任務是防止一切戰爭的損害。
庭長閣下,這不是一場普通的審判。為什么呢?因為我們斷乎進行的是拯救全世界免遭文明毀滅的斗爭。這個毀滅的危險并不來自于自然力,而是來自將世界導向毀滅的無謀的野心。這是一次強烈的控訴,我們無法用溫和的語言來進行。
季南在之后還反復提到被告的罪行使“文明面臨了生死存亡”,如果不懲罰這樣的罪行,“未來的戰爭不僅威脅文明,而且威脅一切生靈”?!懊庠馕拿鳉纭碑斎痪哂凶罡叩膬炏刃?,包括法的其他一切的位階,都不能和它相提并論。在這點上,紐倫堡審判的美國首席檢察官羅伯特·H.杰克遜(Robert H.Jackson)在紐倫堡審判開庭陳述中,也慎重強調危害和平對于“文明世界”的巨大威脅:
對破壞世界和平的罪行進行有史以來的第一次審判,這是一種特權,也將賦予我們重大責任。我們所要譴責和懲罰的這些罪行是如此蓄意謀劃,如此惡毒,如此具有破壞性,以至于文明世界承受不起對這些罪行置之不理的后果,因為如果這些罪行再次發生,文明世界將難逃覆滅之厄運。
兩大審判檢察官在開庭陳述中的不約而同,不是個人的“英雄所見略同”,而是代表了同盟國,也可以說是愛好和平的“文明世界”的強烈而普遍的愿望和訴求。
最后,筆者想對東京審判的背景和目的做一簡要回顧,再借梅汝璈法官的評語作為冗長的本文的煞尾。
背景:第一次世界大戰作為前所未有的破壞力巨大的戰爭,引起人類社會的高度擔憂,然而,通過建立國際組織、簽訂相關條約的努力并未能阻止戰爭的再起。第二次世界大戰的戰火不僅從極北的苦寒之地到溽熱的赤道雨林、從遠東太平洋中的孤島到歐陸西界的盡頭,燃遍了北美以外的幾乎整個文明世界;而且,從傳統的野蠻殺戮到計劃周密、手段“科學”的種族滅絕,使人類文明無論在廣度還是深度上都真正面臨毀滅的威脅。戰后審判,特別是東西方兩大國際軍事審判就是在這樣的背景下醞釀成型的。
目的:東京審判首席檢察官季南在開庭陳述中多次提到“人類”“文明”“和平”,重申審判是“拯救全世界免遭文明毀滅的斗爭”。在開庭陳述之前,面對辯方管轄權質疑時,季南明確表示“維護和平”是東京審判的“根本的目的”。其實,在確定戰后審判的討論過程中,對遵守既有司法公正所可能面臨的困難,同盟國早已有了充分認識,最終沒有采取更方便的就地處決或設立簡易軍事法庭的速審速決,而是知難而上,采用國際法庭審判的慎重方式,表明了同盟國(聯合國)不僅希望取信于當下,而且希望垂范于后世的捍衛和平的堅定決心。
梅汝璈法官說:“以我之見,東京審判像紐倫堡審判一樣,應該被視為‘產生于這次世界大戰中的最偉大事件’(借用杜魯門總統的話說)?!?/div>
(文章來源:《抗日戰爭研究》2022年第4期,注釋從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