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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輝|撫慰人心與政治運作:1938年長沙大火的罪責定調

                        發布時間:2023-02-11 字體: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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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提要
                         
                          1938年11月12日,張治中收到蔣介石“于長沙如失陷時,務將全市焚毀”的“文侍參電”,隨即令酆悌進行焚城準備。11月13日凌晨,長沙城內突發大火并延燒數日之久。大火發生后,蔣介石為平息社會憤慨、撫慰人心,與俞飛鵬、陳誠、張治中等會商善后辦法,進行罪責定調而非真相調查,迅即組織軍事委員會高等軍法會審,判處酆悌、徐昆、文重孚三人死刑并立即執行,張治中革職留任善后。雖有公開審判,但蔣介石、陳誠、張治中等內心關于大火罪責另有認定。國民黨官方統一定調長沙大火罪責,后雖經高一涵專門調查,但僅為此前定調的注腳,且均未言及蔣介石的“文侍參電”。國民黨內各方勢力關于大火罪責的博弈與合力,被情感因素主導無法真正底定人心,真相竟成疑案。國民黨當局定調大火罪責,于此能觀其政治運行邏輯及其主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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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抗日戰爭 焦土抗戰 長沙大火 張治中 陳誠
                         
                         
                         
                         
                         
                          全面抗戰開始后,因國民政府一度奉行焦土抗戰政策,有焚城準備的長沙在1938年11月13日凌晨突發大火并延燒數日之久,千年古城毀之一炬。這場慘禍對整個抗戰進程影響甚巨,國民政府原擬放棄長沙,大火后則調整政策,加強長沙防務。此后長沙堅守數年之久,期間經歷三次長沙會戰,直到1944年6月才為日軍占領。有關這場大火的真相,雖有學者不懈追尋,且常有推進,但仍疑云密布,有待新材料的發現而撥云見日。
                         
                         
                         
                          長沙大火發生后最重要者即善后救濟與真相調查,如此既能救濟受災百姓,又能平息社會憤慨。若回到歷史現場,國民黨當局在大火發生后的緊急處理之策,雖冠以真相調查之名,實則為罪責定調。相較于探尋大火真相,歷來為學界忽視的罪責定調問題或更具豐富面相。國民黨當局進行罪責定調關涉甚多,其目的似在于迅速撫慰人心,其間憑主觀論斷而非客觀事實的罪責定調,既使得真相調查錯失最佳時機而迷霧重重,又未能真正做到安撫民眾。本文不擬以探明長沙大火真相為旨歸,而是將重點置于國民黨當局的事后處理,分析長沙大火罪責定調的過程及相關認知,觀察其難得民心的政治運行邏輯。
                         
                         
                         
                        一、 社會輿論與責任會商
                         
                         
                         
                          1938年11月12日,湖南省政府主席張治中收到蔣介石“于長沙失陷時,務將全市焚毀”的“文侍參電”后,即令長沙警備司令酆悌進行焚城準備。13日凌晨長沙突發大火時,張治中正在睡覺,而奉命負責準備的酆悌也稱未下焚城令,對突如其來的大火毫不知情。當日,蔣介石獲悉長沙發生大火,但因電話不通,難以知曉具體情形。因火情突發,當即能了解真相者無幾。按諸人說法,該場大火應屬意外。蔣介石、張治中、酆悌等如此,其他人士也多“隔岸觀火”,憑猜測論斷。
                         
                         
                         
                          《中央日報》援引“中央社長沙十三日下午六時電”稱,大火并非有意而屬意外:“十三日晨三時起,長沙城內突有數處發生火警”,人們雖試圖“撲息”,但因多木料建筑,難以實施灌救,至下午3時即“延及城外”,長沙城成一片瓦礫,損失頗重?!叭鞘忻?,幸早由省府當局勸導疏散”,未及遷移者則沿官道退去,所以“秩序尚佳”?!渡陥蟆芬矊﹂L沙大火消息予以報道,并推測日軍猛進,長沙在“本周”之內將“陷落”,故“長沙人心已呈恐慌之象,中國居民現均紛紛退出?!笔堋吨醒肴請蟆酚绊?,《申報》也認為“市民早經疏散”?!洞蠊珗蟆逢P于長沙大火的報道最早也直接來自“中央社”消息。國民黨當局試圖主導社會輿論,但長沙城失火并釀成慘重火災,蔣介石倍感壓力?!爸醒肷纭眻蟮婪Q大火中長沙市民早已疏散,與“罹難者眾,顛沛流離,無所棲止”的現況極不相符,也與“哭的、啼的、扶老攜幼的、肩著殘余之物的,只是帶哭帶跑,凄慘之狀實不忍睹”的描述大相徑庭。
                         
                         
                         
                          社會上盛行各種關于大火的說法,真實情況一時難明。11月13日,經濟部部長翁文灝日記中有“長沙大火,歷數日始熄”的記載,顯系事后追記。軍令部部長徐永昌記錄長沙失火后的傳言,有兵變、漢奸縱火等各種放火說法。11月14日,徐永昌又記載,日軍并未攻進長沙,大火因“執事者誤會”而起。國民黨中央監察委員會秘書長王子壯推測“惟戰事因岳州失守,長沙更危,我已作自動撤退之準備,是可慮耳”。他視焚燒長沙乃撤退之舉。國民政府軍事委員會將官研究班軍官訓練團副教育長萬耀煌在日記中記載:陳誠(第九戰區司令長官)獲知長沙突發大火的消息后大怒,于是“追究何人下令,有謂系警備司令部所為,但質之該部,概不承認”。第九戰區第一兵團總司令薛岳則“私疑此等大事非奉意旨,誰也不敢,我守武漢時即奉有意旨,但只作準備等候時機而已。長沙焚毀,恐亦有類似之事,負責執行的應坦誠承當,張治中更應擔當起來,何必諉過于不能負責之警備司令呢”。諸多所見雖與事實不盡符合,但也并非毫無根據,給國民黨當局極大的社會輿論壓力。
                         
                         
                         
                          當時有記者從湘潭發出電文,自稱14日晨“離長行抵湘潭”。他視長沙大火為岳州淪陷后軍隊實施的“堅壁清野之計”,“自動毀滅”成焦土使“長沙無一草一木可以資敵”,且強調“市中因民眾多早疏散,不見一人”。該報道雖發自“前方”,但亦頗多失實。因火災甚嚴重造成慌亂,一時難獲確切消息,自然易被誤為“焦土政策”之實施。路透社觀察較為可靠,稱“日軍之實在地位,今猶未悉,惟料其一星期內可抵長沙”,且“長沙城內火勢甚熾,許多重要建筑業經焚毀,平民仍在匆遽撤退”。大火已發生但日軍未至,平民受災嚴重等事實難以隱瞞。在渝湘人十分憤慨,“以‘不抗戰而焦土’責備守軍”,對肆意而為的“焦土政策”極其不滿。
                         
                         
                         
                          長沙火災發生后,最重要且迫切者即善后救濟與真相調查,如此既能救濟受災百姓,也能平息社會輿論。張治中迅即采取緊急措施:首先,下手令嚴拿放火者,準許就地處決;其次,親自召集有關人員調查起火真相及主動放火者,并派保安團隊上街維持秩序;最后,派員調查外僑有無損害并進行慰問,令主管機關加緊救助傷病人員,恢復交通。這些舉措符合大火應急援救需要。此外,張治中意識到自身失責,致電國民黨中央自請處分,并“發告民眾書引罪自譴”。顯然,張治中最開始擬以嚴密的真相調查應對輿論,安撫社會。
                         
                         
                         
                          同時,慌亂之下的張治中致電蔣介石陳述相關事實,并詢問該如何善后。他強調自己“奉委座文侍參電”進行放火籌備,隨即“命酆悌負責籌備,并規定在我軍自汨羅撤退后待命執行。不意本日午前二時許,突然全市起火,至今延燒愈烈,全市已將成一片焦土。窺此事態,似為在另一系統指揮之下,作有計劃之行動,但此時行之,殊嫌過早,鑄之大錯,何以善后,謹電陳”。張治中所言“何以善后”應側重于救濟方面,向蔣介石言及酆悌負責放火籌備等事,本意陳述事實,而非罪責認定,但其中亦隱含回避責任之意。
                         
                         
                         
                          蔣介石獲悉張治中電已到大火第二天即14日。他接到電報后批示道,此事“究由何人”指使,“應由省府負責徹查”,同時“將酆悌革職拿辦”,并稱其為“無用愚物”。侍從室擬復:“須徹查由何人指使施行?!笔Y介石又手批:“如擬:負責之人不僅無以對湘民,而且擾亂前方之軍心,請兄負責速辦?!笔Y介石深知事態嚴重,故反復批示。蔣介石在大火罪責認定上頗為焦慮和矛盾,要求徹查真相的同時,革職拿辦酆悌,實已依張治中陳述將主要罪責歸咎于奉令負責放火籌備的酆悌。張治中電文中言及“文侍參電”,且蔣毫無疑義,說明確實有“委座文侍參電”。蔣介石雖要求徹查真相,但若責備張治中則難逃“責己”,因而其公開批示中沒有任何歸罪埋怨張治中的語句。
                         
                         
                         
                          由于上述隱情,蔣介石在實際行動中并未徹查真相,而是直接認定罪責,并且對何人應擔責另有想法。11月14日,蔣介石命國民政府航空委員會主任錢大鈞赴長沙“考察長沙焚毀實情”,私下對他說:“此乃行政長官應負之責,警備司令酆悌不負責任,應予拿辦?!卞X當即表示“承命”。張治中時任湖南地方行政長官,蔣介石認定張治中與酆悌皆負不可推卸之責。蔣介石在日記中也說:“長沙城發火,焚毀甚慘,聞之心痛,地方人員之不力,殊為浩嘆?!睋c錢大鈞所言,“地方人員”應包括張治中,擔“不力”之責。蔣介石公開批示與私下言語間,關于大火罪責的認定存有差別。此時大火真相未經正式調查,但蔣介石內心已基本確定國民黨高層中需要有人承擔責任。
                         
                         
                         
                          14日晚,錢大鈞領命前往長沙,因要向張治中傳達蔣介石的“行政長官應負之責”之意,感慨“易得罪朋友”。錢大鈞因路途耽擱,16日早上6時30分才抵達長沙,隨即與張治中會談以了解大火詳情,張治中所言大意與致蔣介石電的內容幾近相同。16日下午,錢大鈞與陳誠會談,陳誠說:“事甚簡單,委座確有命令準備,文白亦確有敵占汨羅后舉行之規定,而無執行之命令。其所以如此者,文白、徐權、酆悌等人均系慌張之徒。故簡單一語,系由慌張所致?!彼私獾那闆r應來自火發后13日午間與張治中的“晤面”。但陳誠已評判罪責,認定張治中等人應負主要責任。蔣介石的“命令準備”既無法也不宜追究,準備焚燒長沙的命令是蔣介石奉行焦土抗戰政策的產物,張治中雖無“執行之命令”,但確因相關人等“慌張”導致失火,這正應了蔣介石所言“行政長官應負之責”。
                         
                         
                         
                          國民黨內部對大火相關人員持續施加壓力。11月16日,國民政府行政院參事陳克文在日記中記載,“敵并未到長沙”而地方當局將之焚毀,引發湘人憤慨,在渝湘人“去電湘主席及委員長,質問焚毀長沙的理由”。敵軍未至而放火焚城予湘人強烈情感沖擊,他們將主要責任歸于張治中,質問焚毀理由實為質疑焦土政策。國民政府軍事委員會參事室主任王世杰稱,國防最高會議開常會時,汪精衛、孔祥熙、于右任“對于長沙之破壞,均大不滿”。王子壯也道:“自岳陽撤兵后,長沙即發大火,數日炎燒,迄未止息,是敵人相距二百里之遙,自己先行發火,且敵人陷岳后并未長驅直入,仍徘徊于汨羅間,于是責難之聲起于各地?!彼€特別強調“長沙之大火,民舍為墟,中央日報館且亦毀于火,事前無所聞知,市民被焚斃者達數千人,似此無知妄為摧殘民力,實無以為地方當局諱”。各界責難之聲風起云涌,不給責任人以相當處置,絕難平息。
                         
                         
                         
                          在此情況下,解決大火責任問題顯得尤為迫切。16日晚8時,蔣介石到達長沙,倍感“黑暗凄慘”,當即與陳誠、張治中等見面,并“責成文白根究肇禍之人,速定處分”。當時蔣介石有要張治中擔起大火責任之意,但張或未能領悟或不愿承擔,所以蔣介石在日記中說:“文白不知責任所在,猶以為普通罪過,尚思推諉卸責,此表示無能無知之事小,而對于革命與廉恥之事大也?!彼㈩A定要“解決長沙火災之責任問題”。蔣介石明白事不宜遲,試圖通過迅速認定大火責任人,以撫慰人心,而非調查大火真相以平息民憤。他反復流露出需要有能夠擔起大火罪責者,卻始終尋而不得的苦楚,當務之急各員不應“推諉卸責”,而應有人擔起責任以撫慰人心,安定社會。
                         
                         
                         
                          17日上午9時,蔣介石即召張治中一起巡視災區,登天心閣瞭望“一片焦土”,目睹慘狀后“長噓短嘆”。該日,蔣介石就長沙大火事與俞飛鵬(國民政府軍事委員會后方勤務部部長)、陳誠、張治中、林蔚(國民政府軍事委員會委員長侍從室第一處主任)、錢大鈞等“各干部會商善后辦法”。他提出“應有理由宣示,擬以漢奸縱燒為由”,試圖予社會有所交待,但陳誠極力反對,主張“事實上應認錯,不可騙人”,兩人因此“爭吵甚烈”。陳誠堅持公布事實真相,蔣介石則試圖尋找理由安撫民眾。蔣、陳爭端表明國民黨內部關于罪責問題的意見尚未統一。
                         
                         
                         
                          錢大鈞在日記中解釋道,陳誠“以為此事系有計劃之舉動,不能認為無過,須自己認錯,方能對得民眾。然委座所謂漢奸縱火,系宣示時一種設詞,認過仍須認過也。余以為可以本系有計劃之舉動時不良份子乘間縱火,而地方當局不能負責措置,慌亂無張,致有此失。委座以為然?!卞X大鈞試圖緩和蔣、陳矛盾,雖然國民黨當局后來公布的長沙大火真相與錢大鈞所言略有差異,但經“會商”已認定“地方當局”應擔“不能負責措置,慌亂無張”的責任,此正是陳誠強調者,張治中等人系“慌張之徒”,火災系“慌張所致”。同時,錢大鈞意見也含蔣介石先前授意,即“行政長官應負之責”。錢大鈞說,“關于懲治一節,初欲交軍法執行總監部辦理,然不能認為滿足,故改定就地辦理”?!安荒苷J為滿足”,緣于當時群情激憤,難以平息,影響到懲治方式,法律讓位于情感,以求迅速解決罪責問題以平民憤。
                         
                         
                         
                          蔣介石同鄉王宇高與王宇正編成的《愛記初稿》中有言,11月17日,蔣介石即決定槍斃長沙火災案負責之長沙警備司令酆悌、警備第二團團長徐昆、省會警察局局長文重孚,并稱:“此皆為黃埔學生,不敢以私害公,決心槍斃,然余心之痛苦,不堪言狀,只有安置其家屬,聊以慰私而已?!贝蠡鸢l生后蔣介石即要求拿辦酆悌,16日到長沙后將其軟禁于侍從室,18日令“設立長沙火事之軍法會審”。如此而言,蔣介石決意處決酆悌等三人在前,成立專門的高等軍法會審在后,以貌似合法的程序判處酆悌等三人死刑并立即執行。顯然,蔣介石個人意志貫穿長沙大火罪責認定過程,迅即“就地辦理”予社會輿論宣泄口。蔣雖強調地方長官應負責任,但僅將極刑追究至酆悌、徐昆、文重孚。
                         
                         
                         
                          長沙大火責任的會商及其結果反映出當時國民黨當局政治運作的弊病,情感強于理性,個人意志代替法律審判,罪不能至“委座”,罔顧一般官員性命與利益,若非史料揭露,歷史真相將被永遠湮沒。多年后,據長沙大火時任長沙市市長的席楚霖回憶,蔣介石迫于民眾壓力組織軍法會審,判處酆悌、徐昆、文重孚三人死刑,而“張治中受革職留任處分。蔣介石卻裝出一副同情人民的慈悲像,假惺惺地準備巡視災區。如果沒有蔣介石的命令,張治中不會布置放火。真正的縱火犯是蔣介石,酆、徐、文3人不過是作了蔣的替罪羊”。長沙大火責任的會商結果并未能真正贏得人心。
                         
                         
                         
                        二、 高層互動與內心認定
                         
                         
                         
                          長沙大火罪責雖經會商已“官方”確定,但幾位當事人內心皆不認可且別有認定,此恰恰印證國民黨政治運作中確實存在某些問題,處決酆悌等三人僅屬應急之舉,難免有找“替罪羊”之嫌。會商大火善后辦法時,陳誠因與蔣介石“爭吵甚烈”,覺得有必要致函蔣介石“自劾”。他反省說“今日職之態度自知失體”,而“顧心所謂危,不能不痛切陳之,尤懇明令責罰職應得之罪,并有以慰湘民而定軍心”。此次火災乃“抗戰之危機”,其“影響所及足使軍心動搖,民眾失望”。因蔣介石到長沙后與陳誠、張治中多次交談,并有訓示,加上會商時的爭吵,故陳誠力圖澄清。陳誠內心并非自請處分,若如其所言“應得之罪”而“會商善后辦法”中未定其罪,恰反證會商的善后辦法之主觀隨意性。
                         
                         
                         
                          蔣介石“為處理長沙善后”“痛愧之至”,因陳誠在“會商善后辦法”時的表現,感慨于陳誠“厚于責人,而不能助人,至能代人受過之將才,更無其人也”,并引申至“以后對各將領基本教育,應注重德性與度量,以培植之”。他在日記中也喟嘆“將才難得”。長沙大火后,蔣介石并非首次言及于此,到長沙后的訓示中也有如此說法。蔣介石迫切需要有人擔起大火責任,可惜陳誠只會“厚于責人”,更不用說“代人受過”。蔣介石對陳誠的不滿僅及“德性與度量”,畢竟他將“放火”任務交予張治中時未曾知會陳誠。
                         
                         
                         
                          在大火事上,蔣介石對陳誠的不良觀感已存于內心。陳誠致蔣“自劾”函,反激起蔣介石將內心觀感付諸手諭。11月22日,蔣介石手諭陳誠訓斥責備,稱此次長沙火災后,“中令由長官名義出示安民,而吾弟總不肯為,此豈負責當難者之所為乎”,認為陳誠致函有“避嫌避責”之意,這與其日記中陳誠“厚于責人”的感慨類似。蔣介石氣憤之下甚至言及,關于長沙大火陳誠也應負相應責任,細數他在長沙大火前的不當行為,最終導致疏忽。蔣介石認為,大火發生后首應考慮政治影響而非“避嫌避責”,“長沙焚毀,不僅影響于前方軍事,而且影響于將來政治更大”,故需妥善處理而非推諉責任。此時蔣介石更關注部下是否勇于承擔責任,以便從中尋求“將才”,而非追查大火真相。因此,與張治中的“推諉卸責”一樣,陳誠的推卸責任同樣令蔣倍感失望。
                         
                         
                         
                          長沙大火如何定罪顯得十分微妙。蔣介石不可能擔責,后續商談過程中其“文侍參電”甚少被提及,即是顯例。蔣介石堅持恰當認定罪責屬必要舉措,既能平息社會憤慨,又不過分傷及內部團結。陳誠在致其夫人譚祥的家書中也說,長沙火災處置,各方極為不平,蔣介石“實已煞費苦心”,但事實上也想不出更好辦法,既要不使“湘民反感”,又要不使“文白政治生命從此斷送”。正是在如此政治邏輯下,大火真相調查成為次要問題,張治中作為國民黨高層擔起大火罪責,但被從寬處理。11月18日,高等軍法會審成立,基本遵照蔣介石11月19日手諭,判張治中“用人失察,防范疏忽,先予革職留任,責成善后,以觀后效”。
                         
                         
                         
                          大火罪責定調不僅面臨內部壓力,也有外部壓力。11月18日,國民參政會駐會委員會召開例會,到會者“對于長沙火劫,群表憤慨,并決定聯名致電蔣先生請其查辦主動之人”。當時社會各界,特別是在渝湘人持續責難張治中,且時人多認為敵人占岳州后未南進,長沙大火“并非冤枉,此舉張皇失措,處置荒唐,文白之罪,不可逭也”。蔣介石頂住各方壓力革職留任張治中善后。張治中后來回憶,他雖革職留任,但不久后即離開湖南任侍從室第一處主任,覺得“大概是蔣內心認為我不應受處分吧”。
                         
                         
                         
                          大火后蔣介石曾表示“就這一次事件的根本成因研究,可以說不是屬于哪一個個人的錯誤,而可以說是我們整個團體的錯誤”。這給張治中認為的“不應受處分”予以佐證,但團體不能擔責,必須落實于具體個人。11月22日,蔣介石在致陳誠的手諭中也強調“全體上下,皆應引為戒慎恐懼,對內尤應和衷共濟,不怨不尤,互助合作,共同肩負艱巨”。此言亦表露“團體”內部應“和衷共濟”之意。這些也說明蔣介石急于進行罪責定調,首先考慮的是政治而非法律,定罪張治中、處決酆悌等三人僅為應付時局。張治中在任侍從室第一處主任后,還接替陳誠任國民政府軍事委員會政治部部長,仕途并未受到影響。
                         
                         
                         
                          陳誠此一時期對張治中的態度頗為復雜,但始終認為張知曉放火事。11月21日,陳誠在致夫人譚祥(曼意妹)的家書中,將大火罪責完全歸于張治中等人,說“此次放火,原定我軍過汨羅時即開始,因彼等張慌失措,提前舉行”。私人信函所言之意應屬內心表達。該說并非毫無根據,萬耀煌即聽聞因“謠傳敵軍先頭已到新河,于是文白下令長沙警備司令酆悌(黃埔一期)執行放火,酆令放火隊分途舉火,焚燒全城”。不過陳誠在家書中稱張治中為“朋友”,在24日給蔣介石的報告中也堅稱與張治中“始終本袍澤之義”。但陳誠不明白長沙放火,為何蔣介石“不令軍隊執行,而令地方政府準備”。陳誠與張治中之間的嫌隙由此而生。陳誠為第九戰區司令長官,剛將前進指揮部從平江遷設長沙,而張治中接“文侍參電”后,因屬“密電”,未與陳誠商議,兩人因此發生過爭吵。徐永昌也聽聞“陳辭修對放火未商,渠頗不懌”。陳誠覺得某些方面未得蔣介石信任,心情相當復雜,認定張治中籌備焚城,因“慌亂失措”導致火災,應負主責。
                         
                         
                         
                          蔣介石為何不將焚城籌備事交予陳誠,據有人回憶,“照理,陳誠是軍事長官,張治中是政府首腦(張雖兼任第九戰區副司令長官,但僅是名義),焚城任務應交給陳誠。因為只有軍事負責人才能完全掌握敵人動態,及時作出決斷。為什么蔣這樣做呢?這是由于陳誠原是武漢的最高軍事首腦,在武漢淪陷前未加破壞,蔣認為張治中較能貫徹自己的意圖”。蔣介石所為使陳誠覺得“失寵”。就實情而言,蔣介石將放火任務交予地方行政長官而非軍事長官執行,確實易滋生信息不對稱之弊,張治中作為地方行政長官實難把握前線軍事動態,難以準確把握放火時機。后來國民政府監察院湖南湖北監察區監察使高一涵在火災案調查報告中,也言及張治中“既不兼任野戰司令,所得情報多系間接而來”,故“在危急之時,自不免稍嫌遲緩”。蔣介石決策存在失誤。
                         
                         
                         
                          長沙失火暴露出戰爭狀態下某些地方軍政不統一的體制弊端,陳誠與張治中的齟齬又是其集中反映。時人針對長沙大火中軍政關系,有言:“此后對于軍事上重要各地區的地方當局和軍警長官以及奉命參加主要工作的各項人員,時時加以細密的考察。同時關于一切‘準備工作’,更須有嚴肅的組織,和統一的號令(長沙的大火,地方政府并未下令破壞,而火已四起,就壞在號令不統一),方免臨事張皇,擾亂大局??偠灾?,事后的嚴厲懲處,已遠不如事先的嚴密督察,加緊訓練,和適當配備。這是在抗戰入于緊要階段后,政府所當格外注意的?!睉饡r地方軍政的密切配合甚為重要。長沙大火后國民政府便調整湖南地方軍政。1938年12月,薛岳代理第九戰區司令長官一職。不久后,國民政府改組湖南省政府,薛岳兼任湖南省政府主席。自此,薛岳以戰區長官兼任省主席,統一地方軍政,后指揮三次長沙會戰,三戰三捷。
                         
                         
                         
                          陳誠因蔣介石訓誡,一時未再糾纏于誰為大火禍首,至少表面服從當時裁決。11月24日,他在給蔣介石的報告中開篇即表明“文夜長沙大火事件”“真相業已大明”。不過,他也認為大火仍有需要挖掘的線索,繼續向蔣介石表達對張治中的埋怨,堅持張治中知曉放火事,稱“至與文白兄晤面,系在十三日午間,當以大火事相詢,彼謂完全不知情,定系另一系統所為,令人感觸萬分”,并認為其“飾過決非得策”。
                         
                         
                         
                          陳誠后來在回憶錄中,將17日致蔣介石的“自劾”函視為“對于看不過眼的人和事,總好較長論短,作是非臧否的批評”。陳誠對張治中應擔長沙大火罪責事態度堅定,自始至終覺得張治中在說謊,基本態度歷來未變,認為張“在長沙城內放起火來”,并添加具體細節。不過,張治中卻一直視陳誠為朋友,在回憶錄中說:“我到湖南去了以后,尤其是長沙大火,他不大了解我,那時他正住在長沙,以為我瞞了他,曾打電報給蔣,表示消極。其實,這是一個誤會,以后他也明白了?!焙髞?,“我到侍從室以后,與陳誠的友誼,顯然在繼續增進”。該回憶錄的撰寫始于“一九四九年冬”,是為了“自我檢查,好為進入新社會為人做事的體驗參證”。如此情勢下,張治中與陳誠分隔海峽兩岸尚有此言,更提升張治中所言的可信度。
                         
                         
                         
                          長沙大火中國民黨高層幾位當事人在“會商善后辦法”后,仍心存異見。陳誠致蔣“自劾”函實為不服會商結果,認為張治中知曉放火事且應負主責。而蔣介石訓誡陳誠不能“為人分謗代過”,且應負相關責任,團體應和衷共濟。張治中強調自己不應受處分,只是代人受過。這些均表明當時幾位大火當事人關于罪責的內心認屬,卻與被處決的酆悌等三人關系不大,難怪多年后席楚霖有酆悌等三人為“替罪羊”的說法。幾位國民黨高層當事人關于長沙大火罪責事的互動與內心認定,顯露出于其政治運作中的主觀武斷。當時蔣介石、張治中、陳誠等人關于長沙大火罪責的“會商”,以及隨之迅即進行的高等軍法會審,皆試圖定調大火罪責。張治中成為長沙大火中擔責的最高級別官員,使蔣介石的焦土抗戰政策、“文侍參電”等歷史細節被遮掩。國民黨當局對火災真相并未進行過真正的調查,事后漸成疑案。
                         
                         
                         
                        三、 社會異見與專門調查
                         
                         
                         
                          長沙大火后蔣介石等人的所謂“會商善后辦法”,不僅沒有得到幾位當事人的內心認可,也沒有起到撫慰人心之效。蔣介石匆忙組織高等軍法會審,解決長沙大火罪責問題,試圖緩和社會輿論,但僅限罪責定調而非真相調查,憑主觀論斷而非客觀事實做出裁決,如此政治運作實難真正底定人心。
                         
                         
                         
                          “會商善后辦法”處分張治中、處決酆悌等三人屬權宜之計,事實上難以平息人們對焦土抗戰政策的不滿。11月19日孔祥熙致電蔣介石,繼續施壓:“文日岳陽始陷,元晨長沙即自焚毀,此間人士頗多怨望,尤以湘籍諸人為最。竊意破壞辦法,似應限于有關軍事之設備,而足以資敵者。今敵在三百里之外,即將名城毀為焦土。地方負責人員,殊為魯莽,因此發生誤會。后方城鎮,已表示惴惴不安,流弊所及,于國民敵愾同仇之心,大有影響,似應有以平人民之憤慨,免影響抗戰前途。擬請嚴飭各戰區軍事負責人員,嗣后應妥慎從事,以維民心,而安大局?!逼浜姴粌H述及“湘籍諸人”不滿,也明確指出應重審“焦土政策”,提議以后破壞應限于軍事設備,且“應妥慎從事”,才能維系民心,安定大局。
                         
                         
                         
                          國民黨當局試圖用系列文件公布“會商善后辦法”,定調長沙大火罪責:高等軍法會審的審判材料;國民黨中央宣傳部、政治部發表關于此次長沙大火經過真相之說明;蔣介石電孔祥熙詳述長沙大火肇禍原因及處理經過;張治中《為長沙市火災告全湘同胞書》。國民黨通過各種官方渠道定調該事件,基本意思相似,且均未言及“委座文侍參電”,蔣介石罪責問題被遮蔽。
                         
                         
                         
                          11月19日,國民黨當局正式“發表長沙起火理由”,即《中宣部、政治部發表大火真相》(以下簡稱《大火真相》),刊于11月21日的《中央日報》。據張治中回憶,《大火真相》是“在查明真相以后”發表,視大火為“意外的突變”。實際而言,雖為“查明真相”后對“真相的說明”,實未真正揭示真相,重在借以最終為大火罪責定調。
                         
                         
                         
                          《大火真相》總結稱,“長沙大火,實為地方軍警誤信流言,自衛民眾激于義憤之所造成”,并解釋說:“蓋戰地轉移,我軍對于預定撤退的戰略支點及重要城市之建筑物,施以破壞,免資敵用,原為作戰上之必要,在各國戰史上不乏先例。故長沙既臨戰區,政府于事前有所準備,當為必然之事實?!钡L沙大火時“長沙距前線尚有一百余里,軍事當局不僅無命令破壞,且正調兵增加前線,而地方政府亦并未下令破壞”。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地方軍警負責者誤信流言,事前準備不周,臨時躁急慌張之所致”,一方面是“曾從事破壞準備人員及人民自衛團員丁等”,激于民族義憤,“以為日寇將至,乃即自焚其屋,遂致將準備工作變為行動”?!洞蠡鹫嫦唷愤€特別強調酆悌、徐昆、文重孚三人的罪責,并已受懲處?!洞蠡鹫嫦唷芬环矫婺藨獙ι鐣雇量箲鸬牟粷M和質疑,一方面強調有罪之人已受相應懲處。
                         
                         
                         
                          11月20日,蔣介石致電孔祥熙,詳述長沙大火肇禍原由及處理經過,并請轉呈國民政府主席林森。蔣同樣強調對“重要城市與軍事有關建筑物施行破壞,免資敵用,原為作戰上之必要”,且“長沙既臨戰區,事前準備亦為當然之事”。但大火乃“地方軍警當局,于我軍放棄岳州時,即信謠言,驚慌躁切,將準備工作變為行動”所致,以此回應當時大火為有準備之舉的傳言。蔣介石回電顯然出自壓力,必須澄清相關問題,說明大火起于謠言,當事諸人皆已被處置。蔣介石致孔祥熙電與《大火真相》所言幾近一致,道出“焦土”之必要與大火發于意外,試圖掩蓋焦土抗戰政策的不當。
                         
                         
                         
                          國民黨當局認定長沙大火罪責的效力有限,社會上依舊眾說紛紜。當時即有言及“此次舉行放火者,警備第二團第一大隊隊長姚明章,實為禍首”。當長沙大火“罪魁伏誅”后,仍有蔣介石“當時且欲將張治中氏,同正軍法,后經陳誠等緩頰,始論死罪已免,活罪逃難”的說法。有人說,即便“照中宣部、政治部所發表的長沙大火經過的真相,地方當局和奉命做‘準備工作’的人,其所應得的罪咎,實在還不止于‘疏忽’和‘措置不當’。而尤其荒謬的,是在軍事極度緊迫的時候,一切情報,當然要極其周密,極其準確”。此類社會言論,實際上大大消解了國民黨當局的罪責定調。國民黨當局雖然已公布長沙大火“真相”,并進行軍法會審,實未真正平息各方異見。
                         
                         
                         
                          當時社會各界洞若觀火,酆悌等三人被處以極刑亦未能平息國民黨內部的議論,對蔣介石等人定調長沙大火罪責這一政治運作仍存不滿,且指向當時的焦土抗戰政策??紫槲醯全@悉蔣介石信函后,于24日再次致函蔣介石,表示“連日湘人會議仍甚忿慨”,張治中信用已失,應“遴選妥員接替以慰民心”??紫槲跹酝庵馐?,張治中雖被革職留任善后,但并未能撫慰人心。湖南旅渝同鄉會還彈劾張治中“殃民禍國”,要求將之“就地拿辦,明正典刑,以平人心而肅綱紀”。蔣介石等人的此次政治運作宣告失敗,張治中依舊被視為應擔主要罪責者,而非官方定調中反復述及的酆悌等三人。國民政府軍事委員會委員長侍從室第二處第六組組長唐縱“不勝惋惜”于酆悌等被執行死刑,覺得是張治中不負責而害了酆悌,顯然不完全認可國民黨當局關于長沙大火案的裁決。徐永昌也記載酆悌等在槍決前喊叫“張主席害了他”的傳聞,從側面表明時人態度。
                         
                         
                         
                          汪精衛在《中央日報》公開發表言論,譏諷大火為“自衛民眾激于義憤之所造成”的說法,稱這次“長沙縱火有所謂‘激于義憤’的人,什么‘義憤’,便是這種心理,他們‘激于義憤’,做出這樣的事情,如果有人勸阻他們,他們何止聽不入,他們還要以極卑污極齷齪的心事來揣度勸阻他們的人”。汪精衛在致國民黨中央組織部副部長谷正綱的函電中,也不無埋怨地說:“今年一月十二日如何使用民力一文,及一月廿三日在鄉政訓練班演詞,如讀者稍有留意,何至演出長沙放火事件?!彼麑㈤L沙大火視為長期以來執行錯誤抗戰政策所致。汪精衛言論顯然是蔣、汪政見分歧與矛盾的體現,背后夾雜國民黨內部政爭。
                         
                         
                         
                          社會上有將長沙大火罪責歸于日本者。11月18日《中央日報》社論視長沙大火為“日寇在我國直接間接毒虐之一種”,該說法顯然出于精神鼓舞的需要。大火后周恩來也強調從精神上鼓舞民眾,抵消火災產生的消極情緒和態度,說“沒有日本強盜的侵略,也不會有長沙大火,我們要把仇恨記在日本侵略者身上,要鼓舞人民振作起來,重建家園”。當時甚至有人從精神方面歌頌長沙人民在大火中獲得重生,大火后市民在精神方面“一致要從支持長期抗戰爭取最后勝利中,去向日法西斯追償長沙火災所有損失犧牲之代價”,且“最后勝利必屬于我的象征,云蒸霞蔚,層出不窮,已顯將焦土上空氤氳成一朵鮮艷的祥云了”。長沙火災的罪魁禍首為日本,其敘述理路與《中央日報》社論類似,“敬慰湘民”因湘人“沉毅有為”“奮勇報國”,從精神上慰藉“慘罹浩劫”的湘民。長沙大火罪責被歸于日本帝國主義,既屬于輿論宣傳和政策運用的結果,也屬于愛國民眾的精神寄托,同時也見社會之多面。
                         
                         
                         
                          國民政府或為增強官方罪責定調的權威性,特派高一涵調查長沙火災案。就此而論,該舉措不僅顯得多余,也表明此前實未獲得“真相”。1938年11月20日前后,高一涵從芷江出發,經沅陵、常德前往長沙。12月28日,他在呈予監察院院長于右任的報告書中稱:“計自十二月五日之夜到達長沙,至十三日離去該市?!备咭缓恼{查,實已距大火發生頗有時日,欲弄清火災真相更困難重重。且此前已有官方定調,高一涵火災案調查若真有必要,則急速的軍法審判徒增世人懷疑與質問。此正說明國民黨當局政治運作的弊病與矛盾處。
                         
                         
                         
                          高一涵在報告書中也將大火原因歸結為“地方之慌亂”與“軍警舉措之乖方”,調查結果符合此前國民黨官方說法?!洞蠡鹫嫦唷贩Q,大火“實為地方軍警誤信流言,自衛民眾激于義憤之所造成”。張治中發表《告全湘同胞書》,說明大火原因之一即地方軍警誤信日軍將至之流言,處事慌張不周。酆悌也有類似說法。高一涵調查也認為張治中應負責任,并認可軍委會審判意見,張治中“用人失察,防范疏忽”,革職留任責成善后?;蛟S官方定調在前,高一涵調查在后,故受審判影響難以突破已有認知,皆追尋到張治中“用人失察”之責。不過,高一涵通過調查,覺得“此次最應負責之軍警機關,系為長沙警備司令部、警備第二團、湖南全省保安處及湖南省會警察局”,其中為首三人已處死刑。只有湖南全省保安處處長徐權“經軍委會予以革職查辦之處分”,但“其責任當更為重大”,應“速予查明嚴懲,以昭國法而平人心”。酆悌等三人之死因職責所在,而非下達放火命令。
                         
                         
                         
                          高一涵的調查僅為國民黨官方罪責定調的注腳,難有突破。國民黨與國民政府試圖通過高一涵的調查增強罪責定調的權威性,卻盡顯其政治運作邏輯之混亂。當時蔣介石的確想利用軍法會審平息各方譴責,但高一涵的調查難免予人“先斬后查”之感,使事實真相更加撲朔迷離,反而印證官方定調的虛假。大火發生時,張恒任軍法分監,“主審其案,對于前因后果,知之極詳”。他事后回憶,酆悌“竟意想不到的把長沙大火的責任,弄到自己身上,一條有為有能的好漢子,就這么不清不白的斷送了終身”。張恒作為審判的當事人,其言當更具說服力。他也認為酆悌之死“不清不白”。與席楚霖的“替罪羊”說法類似的是,高一涵在20多年后回憶,他“受監察院之命調查長沙大火的起火原因”,所以“有責任徹底揭穿長沙大火的內幕”。高一涵說被處死的酆悌等三人皆“只能算是代人受過的替死鬼,他們都不是發布焦土政策命令的人,只是‘奉命放火者’”,而發布“焦土政策命令的人就是蔣介石自己”,蔣介石找了三個替死鬼來“搪塞全國人民的痛罵”。官方定調所遮蔽的蔣介石等人的罪責最終浮出水面。
                         
                         
                         
                        結 語
                         
                         
                         
                          長沙發生火災后,各方采取措施進行善后救濟也屬當務之急。周恩來電令衡陽的國民政府軍事委員會政治部第三廳各演劇隊和抗宣隊趕回長沙救災。第九戰區第二政工大隊趕赴長沙參加“救災善后”,并調數千民工進城清理街道,后設立難民收容所、施飯廠、臨時市場,救護傷病官兵,掩埋尸體,登記并發放難民證。11月19日,蔣介石致電張治中,交代處理善后事宜的六項主要工作。20日,湖南省政府召開臨時會議,設立長沙市火災臨時救濟委員會,確定救濟費,并成立長沙市火災善后建設委員會,“一面擴大臨時救濟,一面籌劃永久建設”。中央振濟委員會也派員到長沙善后。其他各方面善后救濟工作漸次展開,這些才是受災百姓最切實的需求。
                         
                         
                         
                          除善后救濟外,國民黨當局實未實質性開展大火真相調查,而是直接進行罪責定調。蔣介石個人意志貫穿長沙大火罪責定調全過程,表現相當強勢,難容異見。陳誠關于罪責的認定與蔣介石不同,但因蔣介石強勁個人意志主導,最終只得變成潛流。蔣介石個人意志致使法律作用消退,罪責定調時法律甚至淪為實現主觀認定的工具。長沙大火罪責定調過程中,秉持政治利益高于一切的原則,罪不能至“委座”。蔣介石為了國民黨高層政治利益,反復強調內部團結,故從寬處治張治中,而罔顧一般官員性命與利益。正是在國民黨“內部團結”的政治邏輯下,張治中作為國民黨高層擔起大火罪責但被從寬處治。
                         
                         
                         
                          國民黨與國民政府受各種因素影響,尤其是蔣介石個人的態度和裁決,運用多種官方渠道定調長沙大火罪責,甚至軍法審判后仍派高一涵調查真相。這些舉措試圖強化官方定調的權威,替代真正的真相調查,增添主觀行為的可信度。其實,掩蓋真相無法真正贏得人心、穩定社會,罪責定調過程中及定調后,不斷面臨的挑戰和質疑即是其表現,或許揭露真相才能真正撫慰人心、贏得支持。1938年長沙大火罪責官方定調的出臺,為國民黨當局采取的一次忽視歷史真相調查的主觀行動。國民黨當局定調貌似已將大火罪責問題蓋棺定論,其實不僅沒有解決問題,從后續的歷史發展而言,也沒有真正贏得人心,各種關于罪責的說法風行社會,反使真相問題復雜化,甚至成為疑案。雖說大火后國民黨與國民政府采取了諸如調整抗戰政策等措施,但就罪責認定和責任人懲處而言,無視百姓性命、法律法規、公平正義,僅憑主觀情感、人情關系、個人意志定調罪責,正是當時國民黨政治運作的弊病之一,隱喻著蔣介石及國民黨政權日后的更大失敗。
                         
                        文章來源:《抗日戰爭研究》2022年第4期,注釋從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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